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493号
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熊纪平,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麻德伦,男,汉族,54岁,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麻德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登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