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985号原告宋俊祥,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张润,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吉明,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志伟、贺飞,公司员工。被告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祥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萍
审 判 员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余 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