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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985号

原告宋俊祥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宋俊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985号原告宋俊祥,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张润,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吉明,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志伟、贺飞,公司员工。被告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祥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阳泉市颂和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萍

审 判 员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余 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