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770-2号申请执行人钱素美,女,汉族,1953年9月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陈翠莲,女,汉族,1973年11月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第49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翠莲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金色家园小区19#楼10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140090008)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陈翠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翠莲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