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7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郝翠英。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鲁0591执7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郝翠英的存款。现因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申请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郝翠英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汝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