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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737号之二

恒大华府置业与郝翠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郝翠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7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郝翠英。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鲁0591执7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郝翠英的存款。现因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申请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郝翠英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汝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