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03号
原告:王某。
被告:尚某。
被告:吴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汉东
人民陪审员 尚 燕
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乐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