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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003号

王某与尚某、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尚某,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03号

原告:王某。

被告:尚某。

被告:吴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汉东

人民陪审员  尚 燕

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乐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