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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行初72号

郭晨瑞与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晨瑞,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81行初72号原告郭晨瑞,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左权县人。被告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晨瑞诉被告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晨瑞承担。

审 判 长  闫晓静

人民陪审员  严 俊

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