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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392号

武书徳、吴京贤、张莉、武琪胜、武冠廷与河南省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路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书徳,吴京贤,张莉,武琪胜,武冠廷,河南省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路红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武书徳,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吴京贤,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武琪胜,男,200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武冠廷,男,201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河南省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松,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路红保,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武书徳、吴京贤、张莉、武琪胜、武冠廷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路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路红保均无法找查找,通过四查:被执行人河南省漯河市佳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路红保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邱永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