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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1353号

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初珍、张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初珍,张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1353号

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物业公司),住所地在茶陵县城东阳街。

法定代表人:吴梅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尹初珍,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

被告:张湘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

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初珍、张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华信物业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信物业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华信物业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佳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