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魏宝川,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张祖权,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魏宝川与被执行人张祖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将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施工款36778元及利息、公告费300元,合计3707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宝川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将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建峰
审判员 王进龙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73”t”_blank?)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6”t”_blank?)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7”t”_blank?)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5626272?deid=7604578”t”_blank?)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三十九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58”t”_blank?)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