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265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号虹桥上海城*栋*******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旭、张茹,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航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仙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31684。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伟军,丽水市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紫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58881905。
诉讼代表人:潘文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展鹏、吕雨时,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航传动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邬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
人民陪审员 夏玲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霁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