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5265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航传动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东航传动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265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号虹桥上海城*栋*******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旭、张茹,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航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仙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31684。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伟军,丽水市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紫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58881905。

诉讼代表人:潘文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展鹏、吕雨时,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航传动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邬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

人民陪审员  夏玲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叶霁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