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丽鹏,男,1965年1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无职业,住该市东昌区林化家属楼*单元***室。曾因扒窃于1995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0年5月20日被劳动教养二年;于2010年12月1日被劳动教养三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201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丽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吕晶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丽鹏于2017年4月18日12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中房花园小区公交站至清真寺道口公交车站方向的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初玉贤不备,盗窃初玉贤放在上衣兜内的华为荣耀P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0元),手机壳内有人民币50余元。辛丽鹏盗窃后将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的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丽鹏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辛丽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初玉贤陈述、被告人辛丽鹏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丽鹏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丽鹏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丽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辛丽鹏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返还被害人初玉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