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440号申请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崔昌男,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朝鲜族,安图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牟善秀,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图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崔昌男、牟善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6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善秀自动履行执行款11033元,其中包括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利息800元、执行期间延迟履行金105.5元、执行费65元。现申请人王银君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