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刑更502号罪犯蔡明清,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0年4月1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萨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明清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2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769.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明清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3250分,兑现表扬5次。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蔡明清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等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明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马 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月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