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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41号

王玉良与邵君、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良,邵君,闫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良,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邵君,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执行人:闫丽,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玉良与邵君、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确定被告邵君、闫丽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王玉良借款本金200000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良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邵君、闫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君、闫丽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2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昌斌

审判员  秦文胜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