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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756号

马秀玲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秀玲,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马秀玲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征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丰台征收办在接到马秀玲针对其所居住的房屋被强拆的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了解马秀玲所居住的丰台区马家堡南街34号已得到拆迁裁决,该拆迁裁决已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马秀玲的相关意见已在拆迁裁决及生效裁判中得到体现及确认。在此情况下,丰台征收办将调查结果告知了马秀玲。丰台征收办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程序亦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秀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马秀玲的上诉正确。马秀玲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马秀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