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128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郑万鑫,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杨春晖,男,198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万鑫与被申请人杨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1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春晖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建筑面积为127.91平方米的房屋。郑万鑫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杨春晖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建筑面积为127.91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