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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128号

郑万鑫与杨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春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128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郑万鑫,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杨春晖,男,198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万鑫与被申请人杨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1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春晖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建筑面积为127.91平方米的房屋。郑万鑫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杨春晖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建筑面积为127.91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