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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356号

孟良与张洪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良,张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孟良,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柱前郭县。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80年1月11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良与被执行人张洪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6月2日做出(2017)吉松松江证987号执行证书,该证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司法局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98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