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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801号之二

王怀春、钟品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怀春,钟品灼,李圣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8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怀春,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钟品灼,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李圣清,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王怀春与钟品灼、李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结欠利息4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5日王怀春与钟品灼、李圣清达成和解协议,王怀春撤销对钟品灼、李圣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