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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90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刘妙芳,北京福安东方商贸有限公司,陈智耀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9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马琳。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永成,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妙芳,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北京福安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L099-t号。

法定代表人:刘妙芳。

被执行人:陈智耀,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妙芳、北京福安东方商贸有限公司、陈智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