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饶金堂,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周富喜,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王志堂,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饶金堂与周富喜、王志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周富喜、王志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7916.26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襄江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许华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