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陆传凯,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镇。申请执行人孙国锋与被执行人陆传凯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洪庆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永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