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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477号

杨成明、杨忠军与罗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成明,杨忠军,罗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477号原告杨成明,男,汉族,1944年11月5日生,住九台市。原告杨忠军,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九台市。被告罗鹏,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明、杨忠军与被告罗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成明、杨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