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477号原告杨成明,男,汉族,1944年11月5日生,住九台市。原告杨忠军,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九台市。被告罗鹏,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明、杨忠军与被告罗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成明、杨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