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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71号

布晓琴与孙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布晓琴,孙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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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71号

申请人:布晓琴,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

申请人:孙守国,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申请人布晓琴与被申请人孙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孙守国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布晓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赵毅波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昂科威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布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孙守国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担保人赵毅波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昂科威轿车。案件申请费420元,暂由申请人布晓琴先行垫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淑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