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71号
申请人:布晓琴,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
申请人:孙守国,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申请人布晓琴与被申请人孙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孙守国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布晓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赵毅波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昂科威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布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孙守国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担保人赵毅波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昂科威轿车。案件申请费420元,暂由申请人布晓琴先行垫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淑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