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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刑更343号

张学财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学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刑更343号罪犯张学财,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8年8月21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七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学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331.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7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财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4525分,兑现表扬7次。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张学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等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马 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月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