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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736号

陈艺、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艺,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陈艺,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6楼611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2211-1。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艺与被执行人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7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袁 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