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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行审166号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吉林省小村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166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郑雨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村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案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吉林省小村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处罚决定未到申请执行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立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

审判员  郭大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