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1018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住所地农安县伏龙泉镇裕民村。
负责人:王大力,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唐德久,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与被申请人唐德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8日发出(2017)吉0122民督10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唐德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在支付令送达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22民督10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7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孙茂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