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行审242号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赵元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赵元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审24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法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元奎,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赵元奎未经批准,擅自于于2016年9月开始占用广平乡双庙魏村土地1064平方米(折合1.60亩)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1月19日将〔2016〕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064平方米(折合1.6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21280.00元)。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6〕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开始占用广平乡双庙魏村土地1064平方米(折合1.60亩)建设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1064平方米(折合1.60亩)土地退还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双庙魏村;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4平方米(折合1.6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的1064平方米(折合1.6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2128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中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064平方米(折合1.6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21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雷素兰

审判员  于淑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