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吕红兰。被执行人郑德良。被执行人徐满香。
原告吕红兰与被告郑德良、徐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9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红兰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德良、徐满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红兰未实现债权396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郑德良、徐满香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12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伟东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