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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705号

魏宝书申请执行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宝书,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705号

申请人:魏宝书,男,1951年8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南桥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生,系该公司董事长。魏宝书申请执行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3)葫民三终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宝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葫民三终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