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151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德惠市。
负责人:张广洲,该行行长。
被告:郭亚芹,女,住德惠市。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郭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英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