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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49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苗伟、黄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苗伟,黄淼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49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东、葛秋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苗伟,男,汉族,1979年1月2日生,住四平市。

被告:黄淼,女,汉族,1983年9月1日生,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被告苗伟、黄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经通知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