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南官大道39-53号,组织机构代码:YA1250347。法定代表人汪献军。被执行人潘雪娥,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潘丽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潘雪娥、潘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雪娥、潘丽华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到期债务137913.39元及息,前期利息1116.4元、诉讼费3740元、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2017年8月2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3268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雪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雪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由椒江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车辆的处置权移交我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雪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执行员 :毛奇奇执行员 : 张 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