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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326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潘雪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潘雪娥,潘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南官大道39-53号,组织机构代码:YA1250347。法定代表人汪献军。被执行人潘雪娥,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潘丽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潘雪娥、潘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雪娥、潘丽华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到期债务137913.39元及息,前期利息1116.4元、诉讼费3740元、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2017年8月2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3268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雪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雪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由椒江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车辆的处置权移交我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雪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执行员 :毛奇奇执行员 : 张 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