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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903号

丁杏娟、绍兴县其友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杏娟,绍兴县其友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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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丁杏娟,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县其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墅村,组织机构代码:554045294。法定代表人袁其友。申请执行人丁杏娟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其友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绍兴县其友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丁杏娟劳动报酬12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南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无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袁其友因拒不履行,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在2018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同时其个人提供担保。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仁康

审判员  戴张奎

审判员  洪震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