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刑更418号

张军旗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张军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418号罪犯张军旗,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5日),退还了全部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3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5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琴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李春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军旗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军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张军旗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8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对罪犯张军旗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张军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晓鹏

代理

审判员  柯 妍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