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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2131号

罗禄元与梁在标、梁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禄元,梁在标,梁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131号

原告:罗禄元,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在标,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告:梁凤英,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原告罗禄元与被告梁在标、梁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罗禄元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禄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禄元负担。

审 判 员  温云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林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