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131号
原告:罗禄元,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在标,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告:梁凤英,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原告罗禄元与被告梁在标、梁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罗禄元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禄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禄元负担。
审 判 员 温云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林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