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314号罪犯马兆恩,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浑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兆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马兆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马兆恩伙同他人于2012年8月16日8时40分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关城南路21-3号的“秦皇岛宝盛业装饰有限公司立邦漆商店”门前,将王虎涛面包车内的单肩背包盗走;于2013年9月18日8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里一诊所门前,将一黑色轿车内的男士手包盗走;于2013年9月29日8时20分许,在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好日子生日城前侧北线公路,将包红丽车后座上的黑色女士拎包盗走。马兆恩盗窃三起,盗窃总数额58005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马兆恩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2次。2017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2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兆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七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兆恩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