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8民初394号

原告张XX诉被告雒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XX,雒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94号原告张XX,男,汉族。被告雒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雒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彦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