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执10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与郑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郑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05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被执行人郑金兰,女,1964年3月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诉被执行人郑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金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金兰银行存款账号1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景瑞红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