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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异145号

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纪国宏、黑龙江省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国宏,黑龙江省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异145号案外人: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新兴街9委*组。

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纪国宏,男,1974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纪国宏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合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黑1281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达市十一道街天佑二期12号楼4单元601室(147平方米)、701室(147平方米)、1601室(147平方米)、2单元1001室(97.48平方米)、1101室(97.48平方米)、1401室(97.48平方米)1601室(97.48平方米)等楼房。案外人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建筑公司)因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被查封的上述7套楼房产权归其所有,要求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联众建筑公司称,2014年9月份我公司竞标安达市天佑二期居住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后与双合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中约定有30%的工程预付款,所以,2014年10月份我公司与双合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顶工程款协议,双合地产公司以其在天佑二期的在建楼房17套顶抵工程预付款8944332.70元。施工完毕后,双合地产公司没有给付预付款,我公司于2017年5月份将双合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合地产公司给付我公司工程款5111170.30元,并以本案诉争的7套楼房的出售价款优先受偿。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纠纷,诉争7套楼房与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法院解除对7套楼房的查封。案外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账协议书及(2017)黑1281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纪国宏称,对案外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账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2017)黑1281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双合地产公司没有给付我借款,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申请法院将双合地产公司在建楼房查封,并无不当。双合地产公司在法院查封该诉争7套楼房后又与联众建筑公司达成以该7套楼房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联众建筑公司虽与双合地产公司签订了以房抵账协议,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抵押权没有真正的实现,故应以查封的诉争7套楼房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给付我的借款。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调解协议、(2016)黑1281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双合地产公司称,案外人联众建筑公司所述属实。在我公司无钱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联众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以双方签订的抵账协议17套楼房中14套楼房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给付联众建筑公司工程款。联众建筑公司承建天佑二期居住小区楼盘,其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诉争7套楼房的查封。经

本院查明,2014年9月22日,案外人联众建筑公司竞标双合地产公司开发的天佑国际居住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工程,中标后,联众建筑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与双合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前1日内给付预付款额度8944332.70元。因双合地产公司没有现金支付预付款,于2014年10月30日与联众建筑公司签定了房屋顶工程款协议,以天佑国际二期在建17套楼房(即安达市天佑二期12号楼1单元1302室、1501室、1601室、2单元301室、1001室、1101室、1401室、1601室、3单元301室、601室、701室、1101室、4单元401室、501室、601室、701室、1601室)顶工程预付款。因双合地产公司没有履行约定义务,2017年5月23日,联众建筑公司将双合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天佑二期在建17套楼房中的14套楼房(即安达市天佑二期12号楼2单元301室、1001室、1101室、1401室、1601室、3单元301室、601室、701室、1101室、4单元401室、501室、601室、701室、1601室)的变价款支付工程款5111170.30元。14套楼房中包括本案诉争的7套楼房。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纪国宏因双合地产公司欠其借款本息未给付,将双合地产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下发(2016)黑1281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双合地产公司给付纪国宏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在诉讼中,本院依纪国宏申请于2016年11月17日下发(2016)黑1281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双合地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达市十一道街天佑二期12号楼2单元1001室、1101室、1401室、1601室、4单元601室、701室、1601室等多套楼房。

本院认为,案外人联众建筑公司承建被执行人双合地产公司开发的安达市天佑国际居住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工程,联众建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后,双合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联众建筑公司对在建楼房的变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案外人联众建筑公司请求解除诉争7套在建楼房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安达市十一道街天佑二期12号楼2单元1001室、1101室、1401室、1601室、4单元601室、701室、1601室楼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原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唐春一

人民陪审员  武婷婷

人民陪审员  任 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萍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