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交口县迎宾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利平。
委托代理人:周惠明,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梁玉明,;韩银香,女性,1969年2月26日出生,;唐向国,1965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玉明、韩银香、唐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能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益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