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293号罪犯崔永志,男,1995年7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永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白山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崔永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11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拘役二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4年4月21日凌晨,因孟凡吉、张立权、潘天威等人,在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鼎盛歌厅”内唱歌时与陈涛的妻子李亚杰发生矛盾,陈涛为报复孟凡吉等人,便纠集崔永志等人,蒙面手持棍棒(镐把)在“鼎盛歌厅”门前(停车场)将孟凡吉等人打伤。后崔永志等人将孟凡吉的宝来牌轿车砸坏。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立权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一处);潘天威身体损伤轻微伤。经鉴定,被砸的吉FH37**号宝来牌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220元。崔永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崔永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五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永志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福庆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