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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046号

吴爱英与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爱英,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46号

原告:吴爱英,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辉华、孔德兴,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大道皇家花园45栋。负责人周忠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胜利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知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爱英与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吴爱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2737元,由原告吴爱英负担。

审 判 长  简谊莲

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

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