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46号
原告:吴爱英,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辉华、孔德兴,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大道皇家花园45栋。负责人周忠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胜利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知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爱英与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告江西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吴爱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2737元,由原告吴爱英负担。
审 判 长 简谊莲
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
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