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580号
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经开区滨江路紫园别墅B7栋3楼。
法定代表人:崔世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长淼,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舒长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浩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