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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670号之一

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宋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宋冬冬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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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住所地:山东阳谷县绿灯行工矿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冬冬,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与被执行人宋冬冬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宋冬冬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冬冬所有的在阳谷县纬一路239号谷轩嘉苑5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冬冬所有的位于阳谷县纬一路239号谷轩嘉苑5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宓登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纪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