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476号
申请执行人:姚慕英,女,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贝建新,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姚慕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贝建新在(2017)浙0481执347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贝建新存款人民币112000元(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70元,执行申请费158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