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6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叶世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海民,又名程发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叶世春与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程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叶世春借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采取强制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29.5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行踪不定,去向不明;经网络查询,亦未发现其有工商、房产等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