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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655号

闫梓锋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纯秋,闫梓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贾纯秋。被执行人闫梓锋,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贾纯秋与被执行人闫梓锋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纯秋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梓锋退赔人民币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闫梓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贾纯秋发现被执行人闫梓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闫梓锋应退赔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胡立民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