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贾纯秋。被执行人闫梓锋,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贾纯秋与被执行人闫梓锋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纯秋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梓锋退赔人民币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闫梓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贾纯秋发现被执行人闫梓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闫梓锋应退赔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胡立民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