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508号
申请执行人:徐园园,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邓庆鸿,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宇恒泰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层102室-74号。法定代表人艾宇。
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法定代表人艾宇。本院在执行徐园园与瑞宇恒泰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仅有少量存款,其账户已被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