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6324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民法院,住沭阳县北京南路1号。被执行人张林,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63000元,诉讼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
审判长 杨 震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凯 更多数据: